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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文产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项目的设计制作、规划建设、宣传推广等核心环节缺乏必要的参与度,完全采取外包形式完成的;

  第十四条文产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申报★◆■★■、审核、复核、专家评审■◆■◆■★、审批及公示等流程立项◆◆■★■■,具体如下:

  (二)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文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定文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二)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文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文产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谁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文产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审批及公示。省委宣传部结合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资金规模等,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经部务会议审定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的情况除外。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二)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以及文创设计成果转化中社会效益明显■◆★■、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

  (三)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制定文产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案◆◆◆■■,审核文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文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项目专账,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文产专项的使用管理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及时报告资金使用和绩效自评情况。

  第三条文产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全省文化体制改革方向和文化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重点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和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示范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同时★■◆◆◆◆,适度扶持有发展潜力的特色项目、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第二条文产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创新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文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负责文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在网上申报,并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文产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任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三)负责组织开展文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拟定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绩效目标对文产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央财政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文产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省委宣传部在审核项目时要把项目绩效目标作为审核重点,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后要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省委宣传部应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完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支持文化企业对标一流,争先创优。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经省委宣传部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

  对省委、省政府批准或者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或市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二)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评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企业以及经省委宣传部按相关制度办法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开展文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2022年印发的《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文〔2022〕52号)同时废止。

  (四)建立健全文产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以及项目监管、验收评估等机制★◆■★★;

  第五条文产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全过程公开,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文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

  (三)复核◆★◆。省委宣传部根据工作职能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重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文产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超范围分配和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使用文产专项资金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申请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相关信息以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检测为准)★◆★;

  (七)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未如实报告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包括同一法人代表的所有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本人近两年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支持情况;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确定补助额度■◆◆■,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将文产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文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文产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对未如实申报取得文产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依规按渠道要求退回或收回:

  (一)支持省属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中央宣传部■■◆◆■★、省委■★★、省政府推动的重大文化★★◆、影视产业项目和重点影视项目。

  (一)负责文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三)以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未完成或进展缓慢,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巡视巡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支持各类文化园区(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与科技★◆★■■★、教育、体育★■◆、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文产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对《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二十三条文产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结项时间为资助期满次年2月底前◆■,对于项目逾期10个月以上才完成的★◆◆◆★,取消该企业(含法定代表人)两年内申报文产专项资金的资格;对于长期没有启动、没有实质性进展、无法完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收回文产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文产专项资金的资格;对于挤占★★■■◆★、挪用、虚列、骗取文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专家评审。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纳入文产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省直有关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文产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文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组织实施◆■◆◆。同时,将文产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省直有关单位(含省文资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下同)和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第六条文产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评审、审批■■◆◆、执行、监督、评价等各个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三条每年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宣传文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在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等,向社会征集项目,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线上提交相关项目材料◆★■■★◆。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

  (一)省直有关单位■★◆★★、市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申报项目的筛选、推荐等工作,并对本系统、本地区的项目申报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时★★◆,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文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文产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省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系统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审查合格后行文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其中,各市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联合行文报送并对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行文中应对重点推荐企业予以说明,对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包括同一法人代表的所有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本人近两年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支持的情况也应予以说明◆★★◆★。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文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